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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
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青秀山生态环境、名胜古迹、公共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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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