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