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马颊河保护范围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