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

(四)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