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红旗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红旗渠题词、碑刻;

(二)擅自移动、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界桩;

(三)损毁红旗渠基础设施、沿渠重点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四)向红旗渠内倾倒生活垃圾、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向红旗渠内排放污水、废水;

(六)在渠体采石、取土、打桩、凿孔;

(七)开荒种地,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八)生产、存放和擅自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九)其他危害红旗渠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