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利用,应当尊重其真实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