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