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该保护区应当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擅自改变与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