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粮田,是指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内依据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用于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亩生产能力达到吨粮以上的农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