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