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