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