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六条 新闻单位应当对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