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在对私营企业进行调查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相关的证件。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