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依法维护私营企业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