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

 第二十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申请贷款的私营企业提供支持,并在开户、结算、融资等方面,为私营企业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