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应当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在企业注册登记后擅自抽逃、转让出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