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应当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在企业注册登记后擅自抽逃、转让出资。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