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