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与该导游所在导游服务公司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并承担聘用期间该导游人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聘用合同应当载明服务的团队名称、行程安排、聘用期限和服务报酬等内容。

旅行社不得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等。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