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具体措施,推进农业旅游示范点建设,促进农村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农业、建设等部门,应当做好农村旅游项目规划和设计、旅游形象宣传、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农村旅游资源,带动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