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