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加强对风景名胜、人文景观、历史遗产、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和开发。支持对民族文化遗产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编纂好地方志。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文化市场,加强对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的建设。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