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纳西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纳西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