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纳西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纳西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