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纳西族公民应当超过半数,其他民族也应有一定名额,并且应当有纳西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