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第六条已废止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未成年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政府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提供适当的学习资助。学校应当做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关费用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