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列入教育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指定一所学校承担工读教育任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读教育所需经费和教育设施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学籍管理、教职工的待遇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特殊政策。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工读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