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八条已废止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本辖区内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资料;确定居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社会志愿者或者其他热心未成年人教育的人员,对家庭教育失当或者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个别教育;为贫困、单亲或者失亲等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