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