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服务机构,拒绝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