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拒不配合光纤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返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