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和监管第六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名,鼓励电子签名认证数字证书在互联网上的应用;推动与港澳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互认互通。信息化主管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