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安全保障和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安全协调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保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协调和指导重要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容灾备份建设,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能力建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