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信息化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培训,提高城乡居民的信息化应用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的信息化应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