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联网技术研究和发展,对涉及物联网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优先予以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物联网技术普及应用,协调物联网在重点领域应用以及示范项目的建设推广,协调解决物联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关键共性技术标准、产业支持和安全保障等问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