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给予行政许可的;

(三)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