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吊销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