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的动物实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放射卫生防护及环境保护的要求,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