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