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停课、停工、停产、人员转移和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