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大雾、霾、高(低)温、寒潮、霜冻、冰冻等所造成的灾害。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