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大雾、霾、高(低)温、寒潮、霜冻、冰冻等所造成的灾害。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