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