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预算收入情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政府投资计划、用款计划、支出种类和预算级次、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结算、结转的情况;
(五)本级各预算执行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预算资金的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与本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同级国库或者代理同级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可以对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