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或者将散装食品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