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一)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二)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