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