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作业及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保健津贴、休假、休养等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安排和保障。保健津贴标准和休假、休养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应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