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