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