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下列涉及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一)公共信息、出版物;

(二)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共应急指挥系统和公共信息网络平台;

(三)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生产废弃物的处理;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原材料、配件和设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