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企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产品的,应当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