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和解释第八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